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及流程
1 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移出者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预审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征求意见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移入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4函告意见
移入地省级环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及时告知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入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因各省的审批程序不尽相同,以上流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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